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8年10月17日,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签订了《大辛庄黄电大街以西a1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标段)》。2021年2月15日,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进行破产重组。同年3月4日,一审法院裁定受理某乙公司的重整申请。某甲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合计为13691937.71元,某乙公司认定的债权金额为8328455.75元。因某甲公司主张安全文明施工费、实力保证金等费用未计算在债权内,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确认某甲公司对某乙...(本文书还有4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