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重庆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15日,刘*、某某公司签订《商业运营管理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21年11月1日至2024年8月30日并在合同期限满30日退还刘*履约保证金500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希判决如诉讼请求。
某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商业运营管理合同》、客户回单等证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能...(本文书还有11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