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货款400000元并支付从判决之日起到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二、案件受理费等程序性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7年至2019年底开始发生烟花鞭炮业务,被告向原告购买约五十万元的烟花鞭炮,由于业务往来期间存在赊销情况,除2019年5月被告出具了30万元的个人欠条外,双方经过2020年4月20日总结算,被告尚*原告40万元货款,据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0万元的货款欠据。出具欠据后经原告数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事实和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罗**答辩称:我对2019年5月30日的30万元欠款无异议,2020年4月18日的欠款单据总...(本文书还有13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