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桂**因与被上诉人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桂**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其上诉的主要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款合意明确,不存在欺诈胁迫及其他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3年3月12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3000元,而实际上,上诉人只收到被上诉人的借款金额162550元,应按实际借款金额162550元核算借贷金额。经一审确认,上诉人于2023年4月8日到2023年9月7日共计向韩*还款41950元,于2023年5月20日-30日期间以现金方式向被上诉人归还13万元借款。总计还款金额为171950元,上诉人已经履行完所有的还款义务,并收回借条原件。二、借贷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文书还有3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