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得会******(以下简称“得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嘉光*********(以下简称“嘉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得会公司上诉请求:1.在一审判决判令得会公司向嘉光公司支付的工程价款人民币9,144,35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中扣除1,042,316元(包括得会公司应当施工而未施工的设计槽底标高上400mm原状土层及坡道土方施工费844,361元及3,809元、应由嘉光公司承担的总包配合费194,146元);2.驳回嘉光公司要求得会公司支付其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得会公司支付剩余50%工程款违背双方签订的《基础土方机械施工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条件。根据合同第3.2.2规定,后续50%工程的支付条件为工程结算完毕,整体工程竣工交付得会公司使用后。本案中,涉案工程双方未进行结算,嘉光公司也未向法庭提交已结算的文件。一审法院以得会公司与总包方甘肃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六建”)之间的施工合同被另案判决解除为由认定“由于得会公司阻碍了付款期限的成就,故双方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对嘉光公司已不再有约束力”,明显认定事实错误。得会公司还有选择其他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的权利,也有竣工验收及交付的权利。2.根据(2018)沪02民初****号判决认定,本应由嘉光公司施工的设计槽底标高上400mm...(本文书还有60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