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省民**************(以下简称天然气公司)与被告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省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然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追回被告不上班而多领取的工资的行为合法有效;2.依法确认原告不存在拖欠被告工资的事实;3.依法确认在被告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即被告无需承担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在2020年2月一整月未上班,2020年3月只上18天班当时原告法定代表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审核,有关工作人员向被告错误发放了上述两个月的全额工资,从而引发其他能够正...(本文书还有3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