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其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巴合提努****...(本文书还有30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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