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包**因与被上诉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4)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文**承担。事实与理由:包**自2015年至2022年2月期间,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交付的方式,向文**偿还借款共计l24300元,但一审法院仅认定了2018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包**偿还的金额,对2018年11月之前的已经偿还的借款金额未予认定。同时,包**于2021年6月7日向文**的姐夫樊爱国转账116800元,用于偿还对文**的借款,扣去樊爱国退还的l5000元,樊爱国已接收的101800元应当视为包**偿还文**的借款金额。
文**辩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恳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一审法院已查明包**已偿还款项,关于包**主张的已还款金额,应当由...(本文书还有40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