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仙桃市芦**********与被告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仙桃市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边**、被告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仙桃市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7月25日签订的“熊**”标段土地承包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承包费402300元,并支付违约金60345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1日,要求支付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5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熊**”标段发包给原告承包经营;双方约定承包经营时间为15年,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31年6月30日止;承包面积为670.5亩;承包经营的价款为:每年每亩200元,年承包款134100元;交付使用日期为2016年7月1日;土地承包款的交付方式为:签订合同时首付两年承包款,2017年...(本文书还有41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