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裕县富***********(以下简称富运公司)与被告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柏**,被告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14年5月23日,郑**与富裕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办)签订编号为013号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以下简称安置协议),郑**所有的一处待拆迁房屋被征收**房权证号:富房权证富裕镇字第(2002)****号,坐落于富裕县三街,建筑面积为112平方米,该补偿安置协议中...(本文书还有6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