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男,1975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上诉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甲财保南充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4)川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财保南充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韩**向某甲财保南充分公司赔偿50,950元。事实与理由:一、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高速公路上,韩**在高速公路的超车道行驶时已经超过服务区的导向标线后(韩**未按照标线行驶),从超车道强行变更车道,不顾后方来车的安全,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二、某甲财保南充分公司在一审中出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专门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划分的权力机关,该责任认定书属于公文书证,在民事诉讼中证明力较高。三、前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送达给韩**时,韩**明确拒绝签字,但韩**也明确其未提出复核申请,应视为其对该认定结果的认可。一审中,韩**也未提交其他交警部门在作出责任认定书时未收集到的其他足以推翻原责任认定的证据。综上,关于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结合现有证据,应当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划分认定韩**承担同等责任。
韩**辩称...(本文书还有5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