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某有***与被告青海省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某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青海省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某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40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61915元(以人民币1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自2023年9月28日起计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9月27日);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施工签证部分新增材料及安装费共计人民币154837.02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616752.02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22日,原告与被告就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的物料堆棚环保技术改造棚网架工程项目施工事宜达成合意,并于2023年2月27日签订一份《钢...(本文书还有4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