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龙**、李**与被告贵州源兴*********(以下简称源兴公司)、第三人贵州源通********(以下简称源通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李**及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源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第三人源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解除原告龙**、李**与被告贵州源兴*********于2014年11月13日分别签订的位于清镇市东门***小区**栋**层**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栋**层**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栋**层**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栋**层**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栋**层**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二、依法判令被告贵州源兴*********向原告龙**、李**返还已付购房款、维修基金、水、电、煤气、有线电视开户费共计1666125元;三、依法判令被告贵州源兴*********向原告龙**、李**支付从2014年11...(本文书还有14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