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韩**,男,1973年8月**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上诉人长春市富*********(以下简称富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3)吉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韩**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韩**提出的未做项目中,富某公司多项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或大部分履行完毕,韩**所述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23年8月13日韩**与富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将位于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号某粮花园(某粮康郡)44[幢]107号房(包括**楼**楼**楼)项目交由富某公司施工,工程主要包括安装完善室内水电管道及设备、贴墙砖、木工瓦工施工、一些拆装处理,安装门窗玻璃、天花板、照明设施等。同时双方约定施工周*为30天,工程总价款为85480元,工程款分期结算,韩**应按照工程进度支付相应的施工款项,首付款30%即25644元,砌完墙20%即17096元,水电改完30%即25644元,木工完工10%即8548元,验收后7%即5983元,质保金3%一年后付清即2564元。2023年8月16日开工到9月16日完工。施工过程中韩**另加砌墙3000元,故工程总价款为8848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韩**在项目已经完成80%的情况下,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富某公司多次找到韩**沟通,但均未得到解...(本文书还有65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