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长春瑞某*********(以下简称瑞某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某腾********(以下简称沈阳某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吉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某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三项;2.请求判令沈阳某腾公司支付瑞某房地产公司逾期完工违约金2,653,380元;3.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沈阳某腾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对沈阳某腾公司工程逾期问题,未进行详细审查,仅以存在逾期支付进度款、存在设计变更、曾经给与工期罚款为由就被驳回瑞某房地产公司的工期索赔主张,导致瑞某房地产公司合法权利未能获得充分保护。一、沈阳某腾公司工期违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双方针对8#楼与9#-14#楼(含15#楼)分别签订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现就工期问题分别阐述:(一)关于8#楼工期双方约定工期为2021年7月10日-10月10日,工期92天,瑞某房地产公司在2021年7月10日如期发出开工令。但截止到瑞某房地产公司与预售房屋购买人约定的交付日期2021年12月30日,8#仍未完工,瑞某房地产公司为避免向购房人违约,不得不在这种情况下勉强交付。即便以交付日为8#完工节点,沈阳某腾公司还逾期80天。沈阳某腾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8#存在设计变更。瑞某房地产公司提交的和8#楼有关的监理通知单、工作联系单均可证明,沈阳某腾公司一直存在工程进度拖延、幕墙玻璃迟迟不能进场、施工人员不足等问题,直至2022年8月15日8#的施工吊篮还未拆除完毕。(二)关于9-14#工期双方约定9-14#的工期为2021年8月15日-10月15日,工期92天,瑞某房地产公司在2021年8月20日发出开工令,正常竣工日期应为2021年10月20日,但沈阳某腾公司承认直到2022年10月才完工交付瑞某房地产公司,整整迟延一年。沈...(本文书还有7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