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江西某某********(以下简称江西某某公司)、某某管理****(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某某控股******(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某某置业****(以下简称某丙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作出(2023)赣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申请人某甲公司、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江西某某公司、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黄*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提起再审并请求:1.撤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进行再审并予以改判。2.判决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对申请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决由被申请人江西某某公司、某乙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差额补偿及回购承诺》对申请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予支持申请人提出某乙公司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上诉请求,法律适用错误。
一、二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在案涉《差额补偿及回购承诺》中,被申请人某乙公司表明只要合伙企业所投资的票据不能按时回款,只要有可能影响到有限合伙人的兑付的,有限合伙人均可要求其无条件支付投资人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即该内容已表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是明确知晓案涉投资实际系借贷关系并非合伙投资关系。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出具《差额补偿及回购承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为被申请人江西某某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且内容符合担保的形式,故该《差额补偿及回购承诺》对申请人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而二审法院竟直接忽视该重要内容与...(本文书还有7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