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慈溪************与被告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同月21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请判令被告即时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7767.39元、利息34.57元、逾期利息795.12元和复利0.99元及自2021年3月21日始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2.42%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方...(本文书还有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