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陈**、陈**未提出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的异议期内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中银消费******抵押消费贷款申请和使用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申请人陈**、陈**所有的位于灵溪镇县城新***小区第**幢**室房产为债权设定抵押并经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申请人对抵押物的变卖或拍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已经依约发放借款,被申请人未按约履行...(本文书还有43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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