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市xx区xx与被告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市xx区xx之经营者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市xx区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831元,以及自2022年8月起至实际支付时止期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准计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西安市xx区××路从事服装批发生意。自2018年9月开始被告陆续从原告处批发服装(期间有结算)。后双方核对截止2022年8月被告尚*原告货款4831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管**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管**自原告西安市xx区xx处进购服装。2022年8月23日,原告经营者李**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向原告微信转账2000元,并让原告赶紧发货。原告...(本文书还有13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