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男,1963年10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男,1968年3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翁牛特旗乌丹镇鑫润装饰潢材料购销门市(以下简称翁牛特旗*******)、刘**、王**、林**、谭**、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23)内0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翁牛特旗*******、刘**、王**、林**给付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合计金额169671.64元。3.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不能确认刘**与刘**、王**、翁牛特旗*******、林**之间存在劳务合同...(本文书还有41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