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鞍山万科********(以下简称万科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3)辽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上诉人万科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2.被上诉人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明显违反公平原则。1.不是上诉人违约,是被上诉人违约在先,上诉人是在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一审查明了上诉人2006年2月13日购买鞍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该公司将物业管理指定给本案被上诉人负责,并在签订合同时保证通往**楼的电梯正常使用。2015年9月份开始该电梯出现故障无法使用,给上诉人带来很大困难。上诉人多次向被上诉人提出电梯维修请求,并在20...(本文书还有3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