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陕西某建*******(以下简称某建设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卫市某**(以下简称某面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建设工程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判决某建设工程公司向某面馆支付违约金69000元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面馆合同中约定工期45天,在施工中,因案涉项目出现增项,导致工期延长,且鉴定意见书对增项工程造价也做了鉴定,并非是某建设工程公司恶意违约。(二)因工程增项,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面馆对工期重新达成合意,即工期由原来2023年5月2日至2023年6月15日延长至2...(本文书还有1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