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3日,天威集团公司向天威风电公司转款2亿元,同日,天威风电公司向天威风电场公司(原天威风电场投资有限公司)转款2亿元。2016年1月8日,一审法院出具(2016)冀06破(预)****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天威风电公司的重整申请。2016年1月12日,该院指定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天威风电公司破产管理人。
天威风电公司主张,涉案款项虽是以《借款合同》之名,但实为在天威集团公司的指示下将该笔款项通过天威风电公司间接转给第三人。2013年12月3日其收到涉案2亿元当天,天威集团公司以《关于天威风电公司向天威风电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拆借资金的批复》形式,同意天威风电公司向天威风电场公司(原为天威风电场投资有限公司)出借资金2亿元,并要求天威风电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天威风电公司根据天威集团公司的指示,于2013年12月14日补办了《天威风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借款合同》虽然载明借款用途为企业生产经营,但天威风电公司于2013年12...(本文书还有4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