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芜湖通禾*****与被告上海十方**********(以下简称被告一)、威海康润******(以下简称被告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后,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下同)100万元,并支付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9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22日,原告收到被告一背书转让的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23054xxx*****************56677,出票人为被告二,收款人为被告一。出票日期为2021年5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5月28日,票面金额为100万元。票据到期后,原告...(本文书还有1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