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谭**、贺**、中国人民****************、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被告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婷、被告中国平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提交了一份书面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1、被告2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63226元;二、判令被告3和被告4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13日23时25分,原告李**驾驶二轮电动车沿衡阳市石鼓区松枫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源安置房地段时,该车前部碰撞停车;路边谭**驾驶的湘d2××**的重型半挂牵引拖拽的湘d7挂重型栏板半挂车的左角,造成李**受伤,二轮电动车受损的道...(本文书还有4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