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仉**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阳信************(以下简称阳信农商行)、原审被告李**、崔**、王**、朱**、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朱**不承担连带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9条对以公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进行了规定,该规定系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相关规定。据此,不管合同是否有约定,以公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亦应符合相应的前提条件,即当事人下落不明。本案中,阳信农商行在没有直接联系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朱**的情况下,直接以报纸公告的方式催收债权,违背了法律规定。
阳信农商行答辩称,本案贷款到期后,因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保证人亦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阳信农商行随依据《...(本文书还有3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