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8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鲁0811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涉案工程一直正常施工,拆除塔吊时工地照常进行。2、根据民法典714条规定和租赁合同第6条规定,被上诉人租赁塔吊后应妥善保管,被上诉人疏于管理,其在使用过程中不知道塔吊被拆除,应当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3、涉案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被上诉人一直未归还塔吊,应当承担合同签订之日到塔吊偿还之日的租赁费,被上诉人写的欠条只是租赁期间的一部分。
被上诉人李**辩称,1、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符合行业交易习惯2018年9月25日因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致工地停工,该塔吊未继...(本文书还有3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