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童**因与被上诉人高**、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22)渝023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童**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改判支持高**、童**一审诉讼请求,驳回高**、童**的反诉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高**、童**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在童**返回家中拿铁锤前,童**先回家拿铁锤破坏高**、童**家的地坝,系引发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且高**、童**没有一审认定的破坏梯步、烟囱的行为。一审未查清高**、童**殴打高**、童**的行为。一审未查证,童**阻拦二被上诉人通*的原因系二被上诉人未出资、出力修建道路,童**阻拦二被上诉人有合理理由。2.一审在错误认定二上诉人“进一步引发纠纷”,未考虑而...(本文书还有3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