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省第*************与被上诉人季**、浙江省第*************黔中水利枢纽一期工程桂松干渠c7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02民初****号民事裁定。浙江省第*************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浙江省第*************上诉请求及理由:1、撤销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2)黔040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2、本案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及理由: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当事人签订的《1、3暗渠工程施工合同》第十四...(本文书还有1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