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新基*****与被上诉人安顺德林********,原审被告安徽四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02民初****号民事裁定。安徽新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安徽新基*****上诉称:1、本案立案时已经确定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现西秀区人民法院审查后变更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尚未进入审理阶段便进行实质审理,有*上诉人一方的合法权益,案由应当维持买卖合同纠纷。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沥青混凝土销售摊铺施工合同》,上诉人是案涉的贵安大道三铺公路工程总包方即承包人,被上诉人是案涉项目的分包人,故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而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百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两个独立的案由,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专指建设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有区别,依法不适用专属管辖。2、本案中诉争双方已于合同中明确“因履行本...(本文书还有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