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1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指派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上海市徐*******指控:2020年10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吴**在本市徐汇区xxx路xxx号附近非机动车停放处,窃得被害人魏*某停放于此处的xxx牌txxxxx4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450元)。
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吴**在本市xxx路xxx路路口上海xxx集团工地内被民警人赃俱获,其于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本文书还有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