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彭**与被告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告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沈**按将房屋内损坏的墙面、地面进行恢复,水电费等所有费用交清后立即进行门面交接;2、判令被告沈**2020年8月31日后租金每月按11025元支付租金,算至2020年12月31日,共计44100元;3、由被告沈**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原告到南明区法院起诉被告未足额支付租金,12月法院判决补足租金并要求终止合同,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搬出仍然继续使用,在使用期间又不交房租,我已向南明区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5月19日执行局法官约谈双方当事人,并要求当日进行房屋交接,我与我的代理人邹*华到门面等候3个多小时未前来进行交接,其间我们电话...(本文书还有2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