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淄川服装********(以下简称“某某营部”)与被告临沂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营部经营者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35290元以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135290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鞋类批发、零售。被告从事鞋类零售,在原告处多...(本文书还有1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