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财险中卫分公司)诉被告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赔偿款20771.82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逾期期间保险费2798.22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24772.11元(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15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共计1051天);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当庭自愿放弃第三项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2018年11月7日,被告在原告处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被保险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中卫分行)。双方在保险单上约定,保险金额为51047.34元,保险费为27855元,保险费按月交纳,每月保险费773.75元,费率为1.5157%(月)...(本文书还有30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