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单**与被告郸城县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单**,被告郸城县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扣除购房违约金10000元人民币,扣除诉讼费6008.49元人民币。返还购房剩余款146560.51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经郸城县人民法院2024年4月9日开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解除编号为20****44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向郸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归还剩余款146560.51元人民币。原告当庭补充意见为:要求被告返还的剩余房款于判决后一周*履行。
被告郸城县某*******辩称,因案涉房屋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郸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屋备案登记,现该房屋仍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应当将案涉房屋...(本文书还有13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