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案外人)王**与被告(申请执行人)朱**、张**,被告(被执行人)韩**、高**、北京昌达**********(以下简称“昌达建筑公司”)、高**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案外人)王**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申请执行人)兼被告(申请执行人)朱**、张**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被执行人)兼被告(被执行人)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执行人)昌达建筑公司、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对河北省迁西县×××室的查封,裁定终止对该标的的执行;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顺义区人民法院因执行张**、朱**与高**、韩**、北京昌达**********、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本文书还有35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