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4)云011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1.本案系消防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位于云南省安宁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安宁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2.即使本案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云南省安宁市、被告所在地位于昆明市五华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文书还有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