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刘**、第三人张**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赣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三人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赣1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本院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汪*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共有的上饶市信州区**道**号**幢**房产各占50%的房产份额;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刘**向原告偿还借款7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未履行生效判决,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并申请查封了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共有...(本文书还有19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