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萧*因与被上诉人某制造公*、某物资公*及原审第三人刘**、陈*、刘**、陈*、郑*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被上诉人某制造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唐*,原审第三人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某物资公*、刘**、陈*、刘**、陈*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萧*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萧*对某制造公*申请执行某物资公*(2016)渝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中的11万元范围内不承担给付义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12月30日,萧*向陈*账户转款20万元作为成立某物资公*的出资萧*股东等人一致商量拟成立的某物资公*的注册资本金为30万元,萧*的出资比例为16.66%,出资货币为5万元2014年1月6日,陈*将萧*支付给其20万元中的5万元缴存至某物资公*(筹备)的临时存款账户内2014年1月7日,...(本文书还有45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