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4)云011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上诉人提交的居住证明证实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及执业机构所在地均在西山区范围内,被上诉人的行为在上诉人执业范围内造成严重侵害,故原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昆明市西山区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地,该地与本案不具有管辖连接点的观点不能成立。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内容与原审裁定适用的法条内容不符。本案为通过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依法...(本文书还有6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