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芮**、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立即给付货款63494元,并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利率的1.5倍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刘**承担。诉讼过程中,周**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刘**立即给付货款63494元。事实和理由:周**专业从事机械刀具模具生产业务。刘**自2018年起多次向周**购买刀片,但仅支付了部分货款。2020年1月23日,双方经结算,确认刘**共计欠付周**货款109094元。刘**承诺在2020年农历正月初八给付...(本文书还有1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