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马鞍山市**********与新乡市裕*********、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0)皖0506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0-09
  •  
  • 【案例概要】

    原告马鞍山市欧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姆公司)与被告新乡市裕*********(以下简称裕人公司)、徐**、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欧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芮**、被告裕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裕人公司给付货款47000元,并自2019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525%的标准,赔偿逾期利息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徐**、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裕人公司、徐**、徐**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0日,欧姆公司与裕人公司签订《工矿产品销售合同》1份,约定:裕人公司向欧姆公司购买1台q35y-25...(本文书还有3582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