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鞍山市欧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姆公司)与被告新乡市裕*********(以下简称裕人公司)、徐**、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欧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芮**、被告裕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裕人公司给付货款47000元,并自2019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525%的标准,赔偿逾期利息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徐**、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裕人公司、徐**、徐**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0日,欧姆公司与裕人公司签订《工矿产品销售合同》1份,约定:裕人公司向欧姆公司购买1台q35y-25...(本文书还有3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