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夏某、王*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本文书还有4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