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刚坚********(以下简称刚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宝鸡杰森********(以下简称杰森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刚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杰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刚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驳回杰森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刚坚公司的反诉请求,并由杰森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判决认为杰森公司不具有施工资质,双方的装饰装修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杰森公司的施工质量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未将杰森公司的工程质量委托鉴定,严重违法。另双方的合同是否有效、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是谁,原判决均认定有误。刚坚公司已举证证实杰森公司在交工时就存在众多质量问题并拒绝返工维修。原判决认定杰森公司的工程质量合格,判令刚坚公司支付不应支付的工程款,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于不顾。由于杰森公司的能力不足,造成施工迟迟拖延,刚坚公司按约定及杰森公司迟延交工的时间,反诉杰森公司偿付刚坚公司损失324万元,原判却以刚坚公司的过错不予支持。违反了已生效的(2021)青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的认定,也违反了本案事实。因杰森公司不合格的工程质量、拒绝提供相关手续、竣工验收资料的问题...(本文书还有5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