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男,1988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上诉人崔**因与被上诉人丛*、原审被告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4)吉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上诉请求:1.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4)吉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丛*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崔**并非租赁合同当事人。第一,崔**未在双方的租赁合同上签字。第二,崔**在丛*与范*签订《租房合同》时并未在场参与协商也并没有任何让自己成为合同当事人的相关意思表示。第三,实践中由他人代收代付相关合同款项的情况大量存在,不能仅因为崔**接收租金这一事实认定崔**为合同当事人,因此本案认定崔**为租赁合同当事...(本文书还有35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