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原告某某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06945.32元,并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某某分行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48587.07元(暂计至2024年5月7日),本息合计755532.39元,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继续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判令原告某某分行对被告刘*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路**号**栋**单元**层**室(不动产权证号:鄂(2020)武汉市汉阳不动产权第0**9号)...(本文书还有25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