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王**与被告莆田市建**********(以下简称建德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建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建德公司支付给林**、王**按总房款1290144元的5%计算的逾期******违约金64507.2元。在诉讼过程中,林**、王**变更诉讼请求为:建德公司支付给林**、王**按总房款1283280元的5%计算的逾期******违约金64164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1日,林**、王**与建德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编号:l201504128),约定:(1)林**、王**向建德公司购买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期××幢××层××号××商品房,该商品房预测面积共93.47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13729.32元,总价款为1283280元。该合同第十一条第一项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该合同第二十条第二款约定,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0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给买受人。另林**、王**与建德公司双方在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十二条关于房屋登记的补充第一项中约定,合同第二十条第二款约定的因出卖人的原因,是指出卖人未在房屋交付后36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房屋的初始登记。该条第二项约定,购房人一次性支付房款的,由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该条第三项约定,出卖人为买受人按揭贷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买受人必须不可撤销地委托出卖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且在本合同项下商品房交付时,应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的全部资料和各项税费交给出卖人。买受人及其共有人同意由出卖人统一办理及代领商品房权属证书。该条...(本文书还有75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