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冼**与被告广西宇菱********(以下简称“宇菱电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王**,被告宇菱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宇菱电梯公司赔偿医疗费34,618.09元、护理费3,976.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5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59,06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400元,合计118,561.37元的70%即82,992.96元;2.判决被告宇菱电梯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冼**居住于***小区第**幢,2020年6月2日20时左右,原告从家中出来准备到外面散步,路过***小区道路旁安装电梯的施工现场时被无...(本文书还有2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