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鞍山市**********(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给付货款67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等费用由陈**负担。事实和理由:xx公司从事钣金机床生产,陈**于2020年4月10日通过微信以黄石华欣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名义与xx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125/4000型折弯机和6×4000型剪板机各一台,货款合计127000元,交货期为定金到账后15个工作日。合同...(本文书还有19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