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李**、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晋07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06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2022)晋07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本案一审判决第一项;2.如果基于合作关系,一审多判80578元(上诉人只应支付119422元);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存在以下错误:①案件定性错误。起诉是基于租赁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但是在一审时,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的证据,事实上双方在2008年左右存在的是合作关系,而不是租赁关系。看看黄**提供的证据可以明确。工程费明细12份,证明是做了工程的明细,而不是机械设备租赁费;《邯钢三炼钢技改工程灌注桩完成工程量》是2008年10月14日黄**的工人梁志宏与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证明黄**一方直接与勘察公司确定工程量,并且直接从勘察公司结算工程看,与上诉人李**无没有关联;②确定黄**个人为适格主体的错误。一审过程中,不论黄**陈述还是举证过程以及证人出庭,都称是太谷...(本文书还有3352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